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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属于考试,是国家培养、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市在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等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广大考生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确保了成人高考的公平公正。
今年,菏泽市将继续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的工作方针,确保成人高考安全,维护成人高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位考生在考试前要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涉考条款大家要学习知晓,不要因缺乏对考试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的了解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菏泽市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成人高考考场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所有考场全部启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了与教育部、省、市、县国家教育考试指挥中心的联网监控,在教育部、省、市、县国家教育考试指挥中心能够时时查看每个考场的情况,并对所有考场实施全程监控录像。所有考场配备手机信号屏蔽仪、无线耳机探测仪和金属探测仪等国家教育考试反作弊设备。希望广大考生不要轻信、购买、使用考试材,不要携带任何书籍、报刊、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点。广大考生要自觉履行诚信考试承诺书,端正考试态度,摒弃一切侥幸心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找人,不冒名代试,不夹带作弊设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文明应试。
考试过程中,我们除要求监考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防和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外,考场的全程监控录像也将作为处理违纪作弊行为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考场纪律,公然违纪作弊的考生,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严肃处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试卷判0分。携带小抄、手机等入场,偷看小抄,传递答案,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取消当年成人高考各科成绩。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组织作弊、买卖试题、买卖材、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是在校生的取消其学籍。
监考员发的答题卡、试题、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必须全部上交,不准带出考场。否则,我们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教育考试中心设立举报电线;举报邮箱:。欢迎广大考生提供违纪作弊线索。举报情况必须属实,严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
一、报名信息确认时间、地点:9月9日至14日,考生本人持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异地报名考生须持有户籍部门发放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县区招生办公室进行信息确认、现场照相。省考试院规定:考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异地考生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方可报考,一是能够在成人高考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提供报名确认所在地(以设区市为单位)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的考生,且只能在《居住证》发放地(以设区市为单位)确认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二是《居住证》正在办理中的考生,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确认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及人社部门开具的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三是《居住证》于2020年1月1日后过期且未及时补办的考生,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确认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及过期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且只能在《居住证》发放地确认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无《居住证》考生一律不予确认。
二、网上缴费时间:9月12日至16日,每天8:30至17:00,考生在现场确认通过24小时后进行缴费,未在规定时间缴费视为报名无效。
三、考试时间:10月24日至25日。考试时,考生须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非菏泽户籍的考生还需持菏泽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否则不准入场考试。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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